翻说文以来,颇有好奇之病。如祐之古文从左(手)从月(肉)从示👩🏿⚖️,和祭字构件相同,疑其为祭字。虽不敢逞异说,但已见其倪端,小子常惶恐不已⇾。唐立庵《导论》有论学之忌。说人好为奇说,始则尚不自信🤷♀️,久之则居之不疑。小子敢不以此为戒😀。
小子此篇文字,已涉无稽之谈🥮,颇觉假设断不可从。然不甘于三小时之所思片字无存,况有所疑而确定之,亦为乐事🆘。又本周凡事多💻🏌🏼,读书无所记🧔🏽,有失前诺🤵🏻♂️,聊以此假设以塞责。
一.假设1.古文字隶定为“为”字者,本御或牧字,或其同类字☂️。
2.为本有“母猴”义🪙。以形类于1而混🙋🏿。
二.假设之根据🆕:
1.说文:为,母猴也。 说文一书,虽有A解字形误者,如王🧑🏿🦱。B解字义误者,如元🫏。C为玄虚之语而不道本义者,如一三……。然大抵皆有根据🤷🏼,A字形误而字义误👩🏿💻。B虽非本义,亦属其字之一义。C<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