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十多年來🤙🏿,有關敦煌佛經文獻字詞的考釋與研究取得了長足的進步。[1]筆者近年因工作之需,讀了一些佛經寫卷,遇有不解的字詞,每常參考前賢的研究論著,獲益良多。受教的同時,偶爾也會産生一點不成熟的異見。在此,不揣謭陋🦶,將其中的三則寫成札記,呈請方家指正🧪。
一🧑⚕️、兩
①Ф168V-2《四部律并論要用抄》:“問:年[云何]滿廿⛹🏽♀️?[2]答:《僧祇》云:要年滿廿歲,滿廿。若年廿,不滿廿
,不得戒🧓🏽,但使
滿得受戒。若冬時生✮,夏安居竟受戒🏄🏽♀️,是名不滿廿;若春時生,安居竟受戒,是名滿廿☝️;前安居時生👇🏻,還前安居竟受戒;後安居時生,還後安居竟受戒🧑🏻🦽,是名滿廿。《四分》家十二月爲一歲🟩,滿廿🐚,人取本生月,皆名滿廿🛗,得具足戒。《僧祇》家逕廿
滿😼,得具足戒。如臘月生者至滿廿,始逕十八
,故名不滿。如是等要滿廿夏後,方得受戒🌅。”(《俄藏》4/177B)[3]
按:例中“”類掃描字形🏤🐎,曾良先生皆録作“兩”👠🦹♀️。釋云🧕🏽:“‘兩’爲勻衡、相當義。‘廿兩’‘十八兩’相當今之‘二十整’‘十八整’⛹🏻♀️,‘兩滿得受戒’意謂平均起來滿了(年歲)才可受戒。《説文》:‘兩,二十四銖爲一兩。從一?。?👩👧,平分也👩🏽🍳。’段玉裁注🌊:‘?🧑🏻🚀,小徐作兩⚧,誤,今正🔓。“也”字今增,此説從?之意。’從段注看來🥡,小徐本已經‘?’‘兩’相混🛑。上文敦煌卷子的‘兩’正是‘?’的意義,‘?’爲本字👱♀️,義謂勻衡📭、相當。又《説文》云:‘?,平也。從廿🚵🏼♀️,五行之數,二十分爲一辰。從?👷🏽,?🧎🏻➡️,平也。讀若蠻。’這兒在此解釋‘?🤦,平也’。‘兩’後來代替了‘?’字🥀。《説文》‘兩’字段注云:‘今自“兩”行而“?”廢矣。’許慎的解釋‘?,平分也’‘?👨🏿🏫,平也’,在敦煌文獻中找到了具體語例印證。”[4]上揭例①中所述內容又見於傳世佛典東晉佛陀跋陁羅、法顯譯《摩訶僧祇律》卷十九及卷三八🔪,其中的“
”形皆作“雨”👨🏿🔬,曾氏後又撰文以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三八“佛住舍衛城💇🏽♂️,爾時世尊制戒,不聽減二十雨童女受具足🚙。時諸比丘尼,滿二十雨童女與受具足。諸比丘尼嫌言:汝滿二十雨不滿二十雨,誰得知者”等句中“雨”爲例,認爲“這些‘雨’字,義不可通;實際上是‘兩’的字誤。古籍中‘雨’‘兩’形近往往相訛🗡,‘兩’爲均衡🔸、相當義🧍🏻,在敦煌卷子中就保存了正確的寫法”🩶,後即引前揭Ф168V-2《四部律并論要用抄》文例及相關考證進行論述,最後又援唐代墓誌中“明兩”誤爲“明雨”之例作參證。[5]曾氏後文以敦煌寫經Ф168V-2《四部律并論要用抄》中的“
”形,推定傳世佛典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三八中的“雨”乃“兩”的字誤。僅就字形論🙋🏻♀️🙇🏽♂️,曾文將“
”形楷定作“兩”🌸,可從🤴🏽。然誠如曾文所言,“雨”、“兩”二字形近易混💯,故上引例①中的“
”形是否即“兩”字似還可重新考量𓀐。
檢敦煌佛經寫卷🤹🏿♀️,與例①所引內容相關的語句亦見于P.2100《四部律并論要用抄》卷上及P.2148《毗尼心》🚲。其中的“”形,P.2100作“
”(《法藏》5/187A)、P.2148作“
”(《法藏》7/57A)等形🏒。那麽🪒,其形究竟是“兩”還是“雨”呢🏋🏼?僅憑字形,很難將其分清。只有在具體的上下文語境中,根據文意才能確定其是“雨”還是“兩”💸。從文意看,例①所言是有關受戒的要求和標準的。對此,《四分律》與《僧祇律》兩家所持標準不同:前者較寬👨🏿🔧,只要從生月算起,年滿二十即可受戒;後者甚嚴,必須年滿二十👨❤️💋👨、又滿二十“
”的情況下才能受戒。所謂滿“二十
”,就是要滿“二十夏”,如是方能受戒。例中將“
”與“夏”等同起來,説明其在語義上具有某種相關性⛪️。考慮到佛教戒律規定,僧徒在夏季三月中🐐,禁止外出,專心坐禪修道,即所謂“夏安居”,亦稱“坐夏”🤹🏽;因其時正當雨季,故也稱“坐雨安居”。唐玄奘《大唐西域記》卷二“印度總述”之“歲時”下云:“故印度僧徒👞,依佛聖教,坐雨安居,或前三月,或後三月。前三月當此從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,後三月當此從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🚵🏻♂️。前代譯經律者🔩,或云坐夏🧻,或云坐臘💃🏻。”[6]慧琳《音義》卷五九《四分律》第十二卷音義“百臘”條云🖖:“力盍反。案《風俗通》曰:‘漢曰臘🗓,獵也👨🏻🦱,獵取禽獸祭先祖也。此歲終祭神之名也。’經中言臘,佛者即此義也👷🏽♂️。……今比丘或言臘,或云夏👮🏻♂️,言兩🏌🏿♂️,同其事也↗️🐧,一終之義。案天竺多雨,雨安居,從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六日也🙌🏽。土火羅諸國以十二月安居📀。此方言夏安居🧖🏼♀️👨🏽🔧,從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🔐。各就其事制名也👩🏼🏫。”(T54,p701b2~5)由此看來👩🏻🚒,所謂“夏安居”,又稱“雨安居”👯♀️,蓋因夏季多雨,故或以“雨”代稱“夏”🦸🏿♂️🌌。如此🐈,則例①所謂“滿二十
”的“
”當是“雨”字🤲🏻,“滿二十雨”就是“滿二十個夏季”的意思🤾🏽。這樣🥮,就不難理解例中所謂“如臘月生者至滿廿,始逕十八
,故名不滿”的真切涵義了。其意謂🦇:如臘月出生的人,年雖滿二十👩❤️💋👩,但只經歷了十八個夏季(出生的那年及最後數滿的那年都未過“夏”),不足二十“雨”👩🏻🔬,所以稱其“不滿二十雨”。
既然“”乃“雨”的手寫,而非“兩”字,那麽曾文所言“許慎釋‘?,平分也’‘?,平也’,在敦煌文獻中找到了具體語例印證”的説法也就不可爲據了。
二、擛
②Ф324《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》:“不覆頭入白衣舍,應當學;不覆頭白衣舍坐👩🏽🎨,應當學;不頭入白衣舍🙇🏼🤹🏼♀️,應當學;不
頭白衣舍坐,應當學。”又:“人覆頭,不應爲説法除病🦶🏼,應當學🌚;人
頭💆🏼🧙🏽,不應爲説法除病,應當學🔫。”(《俄藏》5/185B🏄🏻♀️、186B)
按:例中“、
”與“
”,曾良先生都楷定作“擛”📚,釋爲“摇動”。[7]從字形看🤴,“
”乃“擛”的手寫,而“
🧏♀️、
”則是“擛”的避諱改形字,曾録可從🎈。但從異文及其上下文內容相同的用字看🥼,這一結論恐還須斟酌。例②所述內容也見於劉宋佛陀什等譯《五分戒本》卷一🏊🏽♀️,其字作“幞”(T22⇨,p204c15~18);亦見於姚秦鳩摩羅什譯《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》卷一,其字作“襆”(T23🏘,p477a28~477b2),《大正藏》校記引宋📈、元、明、宫本作“幞”;又見於BD198《十誦律比丘尼戒本》,其字分别作“
🕺🏼、
、
”三形(《國圖》3/460、461)👮🏼。總體來看,上引内容涉及的異文共有“
👨👩👧👧、
💆🏼♀️、
、幞😎、襆📆、
🧼、
👨🏻🎨、
”諸形。那麽,究竟哪個字形才最切合文本原意呢🕵🏽♂️?
綜合文例🙍🏻♀️、詞義🌒、字形等方面來考慮👨🏼🎨,竊疑作“襆”是。從文例和詞義來看,“、
、
”不可能表“摇動”義。因爲在例②從出的Ф324寫卷的下文中,本身就有用“摇頭”的語句。文曰🎤:“不摇肩入白衣舍🛫,應當學;不摇肩白衣舍坐🤱🏿,應當學🎊。不
頭入白衣舍,應當學;不
頭白衣舍坐,應當學。”(《俄藏》5/186A)句中前一“
”漫漶不清👒,但後一“
”明顯就是“摇”的手寫🌜,其出現的語境跟例②完全相同。從戒律的行文來看,似不可能在同一卷內相隔不遠的上下文中,同時出現表意完全相同而用字迥異的情況。既然“
、
、
”不可能表“摇動”💚🪛,那其義究竟是什麽呢?考慮到例②中“
🎼⇨、
、
”出現的語境都是緊接在“覆頭”之後,頗疑它們的詞義與“覆”近似而略有不同👨🏻💼。“覆”者,蓋也,“覆頭”指用布帛等將頭蓋住。而上舉有關“
、
🍓、
”的異文中,詞義與“覆蓋”義近,且可跟“頭”爲賓語的,似乎只有“襆”最相符,因而頗疑其字當是“襆”💆🏿,其餘寫作“幞👨🦼➜、
🤴🏼、
、
、
、
🧑🚀、
”者🏊🏿♀️,或是其换旁異體🏋🏻,或爲其俗寫形訛⇒。
首先,從詞義看,“襆”既可作名詞🤟👱🏽,表示用以覆蓋或包裹物品的布單、巾帕;又可作動詞🪨,轉指用布單💦、巾帕覆蓋或包裹物品。如元魏慧覺等譯《賢愚經》卷十二波婆離品第五十:“於時其母聞兒是語,即取寶案🔝,嚴具器物🚖,以襆覆上🦣,送以與我,令摩訶男逐而看之。已到我前🚫,發去其襆🪽,百味飲食🧛🏼♂️,案器悉滿。”(T4,p435c4~6)後秦弗若多羅、羅什譯《十誦律》卷十九:“佛聞是事,語諸比丘🤫:‘從今不襆頭入家內😤,應當學👨🏽🔧。’若襆頭入📼,突吉羅;不襆頭入👧👩🏼🚒,不犯🎅🏼。”(T23,p135c8~9)上舉二例中,前例中“襆”用爲名詞,指覆蓋飲食的布單🧵;後例中“襆”用作動詞,指用巾帕裹頭🧾🏤。值得注意的是,後例出現的語境跟上引例②極其相似𓀕,尤可證明“幞、、
、
😋、
、
、
”諸字皆當是“襆”的異體或形訛。
弄清“襆”較切合文意後🎒,我們再來看它與别本異文“幞🔽🤾🏿♂️、🐜、
🛋、
👨🏿💼、
、
、
”諸形間的關係。我們知道🧛🏼♀️,形符“衤”與“巾”常義近换用,故“幞”當是“襆”的换旁異體🙎🏽,這也是文獻中“幞”常作“襆”的異文出現的緣故。而“
🌜、
、
、
、
🔰、
”諸形,左旁皆從“扌”,蓋由“衤”旁手寫與“礻”不分⚡️,而“礻”與“扌”常因形近訛混所致👨🏿🎓,例多不贅🦸🏼。“
、
😮、
”右旁所從似“業”📝,俗寫“業”與“菐”形近易混🦯,如“僕”作“
”👲🏻、[8]“撲”作“
”🎩。[9]“
、
、
”右旁所從“葉”或“??”,可能亦由“業”這個仲介訛變得來,即經由了“菐—業—葉—??”這樣的訛變序列🙎♂️。“菐”“業”相亂,已如上述;“業”與“葉”,形音皆近🧏🏼♂️🕓,也常訛混💋。很多情況下,我們只能根據上下文語境來判斷其究竟是“葉”還是“業”。如P.2811V《金紫光禄大夫守刑部尚書兼御史中丞侯昌葉直諫表》:“金紫光禄大夫、守刑部尚書、兼御史中丞侯昌
直諫表🧜🏻♂️。”(《法藏》18/348)其中的“
”🕺🏻,《法藏》題名及唐耕耦🙇🏻♂️、郭峰在他們的整理本中都録作“葉”[10],非是,其字當爲“業”的俗寫🕧。“侯昌業”乃唐僖宗時期的官員,曾因田令孜專權🧑💼、惑亂天下而上疏直諫🥉,被賜死內侍省。《資治通鑑》卷二五三“僖宗廣明元年春二月”下👩🏼⚖️👌:“左拾遺侯昌業以盜賊滿關東,而上不親政事,專務遊戲🧘♂️🥚,賞賜無度,田令孜專權無上🟫,天文變異,社稷將危,上疏極諫。上大怒,召昌業至內侍省賜死🏇🏼🤦🏼♀️。”[11]是其證。“菐”訛作“葉(??)”的過程,在下面的文例中有直觀的體現🚋。P.3892《佛母讚》🚴🏻♀️:“佛母當時聞此語,雙林裏⛺️🎍,魂搥自
[□]官(棺)前🙆🏻,天衣寶髻自
碎,七孔流血變成池。”(《法藏》29/100B)前字“
”形似“擈”,後字“
”顯然是“擛”的避諱改形字。從文意看👳🏼,則都是“撲”的俗寫形訛,“自撲”謂自己摔倒,“撲碎”即摔碎🏌️♀️。由此不難看出,“
、
🥶、
”當由“擈”訛變而來。
綜上所述,“🏂🏻😯、
、
”🍴,異文或作“幞、襆、
、
📞、
”諸形🦶🏻。結合文例🫅🏿📯、詞義及字形等因素看,其字當以“襆”爲正體,其餘諸形或爲其换旁異體(如“幞”)🧑🏼🎤🖖🏽,或是其俗寫訛字(如“
🤵🏽、
🌷、
、
、
、
”)。句中“襆頭”指用巾帕裹頭💪🏽,與前文的“覆頭”意義相屬。以往學者録“
🕺🏽👩🏼🦱、
、
”作“擛”、釋爲“摇動”,似未中的👩🏼🏭。
三 應類 應倫 交類
③Ф93《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》卷八:“復次,阿難🏊🏻♀️,鬼業既盡,則情與想二俱成空,方於世間,與元負人怨對相值★,身爲畜生,酬其宿債🙆🏼♂️。……和精之鬼,和銷報盡,生於世間👱,多爲應類🧖🏼;明靈之鬼🧖🏽,明滅報盡,生於世間,多爲休徵一切諸類。”(《俄藏》3/58B)
④Ф93《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》卷八:“彼應倫者,酬足復形🐮,生人道中,參於交類🧎♀️➡️;彼休徵者,酬足復形,生人道中,參合明類🛎。”(《俄藏》3/59A)
按🦹♀️:曾良先生指出,上引二例中的“應類”🤸🏻♀️〽️、“應倫”🛐、“交類”都指“有雌、雄二性分别的種類”🐡。其立論的依據主要有三:一、“和精之鬼”指和合陰陽精氣的鬼;二、“應倫”“應類”的“應”指陰陽感應;三、“交”指陰陽二氣相接觸🧘🏻♂️,由此引申出交配義,然後便從“陰陽交感”的角度引用各類文獻來論證其意的由來🔑。[12]竊以爲這種理解恐怕偏離了文本的原意。
揣摩文意,上引二例説的是衆生違反戒律,犯下煞生等罪過,死後墮入三塗中的“餓鬼道”🙍🧘🏼;鬼業盡後,投胎轉入“畜生道”🏊🏼👨👦👦,變作畜生來償還前世欠下怨家的舊債🦸🏻。當其從餓鬼轉投畜生時,不同的鬼,因其種性的差異將變作不同的畜類,如“和精之鬼”👳🏿,生於世間即變成“應類”畜生🌹。舊債償還完畢,再從畜生轉投“人道”🧔🏽♂️,恢復人形。同樣🕺🧑🏽💼,不同的畜生也會因種性的差異參合於不同的人類,如“應倫”類即參於“交(文)”類。檢核文獻,曾氏據以立論的“交”,原卷作“”,從字形看,確是“交”字,但在句中當是“文”的訛字🏄,《大正藏》所收經本正作“文”(T19,P145b24),是其證。那麽,“應倫”👨🏼🍳、“應類”、“文類”究竟是什麽意思呢🐄🏝?這或許可從後人爲《首楞嚴經》作的注解中找到答案🧧。宋子璿集《首楞嚴義疏注經》卷八云⏰:“和精之鬼🧘🏻♂️,和銷報盡🤷🏻,生於世間,多爲應類⛹🏽♂️。因爲見習🚵🏽♂️,鬼作魍魎,精耀之物既盡,爲畜便成應類🏇🏼🙆🏿,即應四時節序來而復鳴者。言和者,雜也🤾🏻♂️,雜精明處而成鬼也。……彼應倫者🕙,酬足復形🤵🏽♂️,生人道中,參合文類,因從見習。鬼落和精,魍魎報終,畜爲時應,參於人道🛕,微有文章🧝🏼♂️。非正習因,故云參合。”(T39💲,p939c23~26、~940c14~16)不難看出,所謂“和精之鬼”指雜和有精明👩👦👦、靈性之鬼🤷🏽♀️;“應”謂順應🫷🏼,“倫、類”義同,皆指類別,“應倫”🧑🏻🎓、“應類”即指順應時節而來的畜生👉🏻🏌🏿;“文”指文章,“文類”謂略通文章的人。後代依《首楞嚴經》而制的懺法中對此也有解釋,如明禪修述《依楞嚴究竟事懺》卷下:“和精之鬼,生爲應類,寒鴻、社燕♻𓀆、春鶯、秋蟲🤦,應時而至🧒🏿🧎♂️➡️。……懺除應倫者,酬足復人,參合文類🫸🏿,稍知章句,妄竊才名之報🙆🏿♀️。”(X74✊🏻,p534b3、534b20~21)此則明確舉出了“應類”、“應倫”的具體類別,其詞義的內涵無需贅言💆🏿♂️。綜合言之👩🏿🍳,上引例③、④句謂雜有靈性的精明鬼🤌🏿,轉投於畜生時🟥,多變作應時而至的寒鴻👩🎨、社燕等鳥蟲類畜生;這些畜生償還舊債完畢🏋🏿♂️,投生爲人時,則變成略通文墨、稍知章句的文人🛟🦉。
從上文有關“兩”⚫️、“擛”、“交類”的考釋來看,敦煌文獻雖然年代久遠📊,保留了原初抄寫的面貌,免除了後人傳刻的改易🤷🏽♀️,但寫卷本身抄寫時也可能出錯😒。因此,對其中字詞的解釋,須盡可能在比勘異本進行校正後,再結合文例進行推考。否則📙,一字之錯❕,將“差之毫釐,謬以千里”。
說明📸:本文原載於《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》第六輯,上海古籍出版社,2015年2月🐪。
* 本文是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作者專項資金資助項目“敦煌疑僞經校録并研究”(批准號:200712)的成果之一。
[1] 相關的論著主要有曾良《敦煌文獻字義通釋》,廈門🗯🌓:廈門大學出版社,2001年;曾良《敦煌文獻叢札》,杭州:浙江古籍出版社,2010年🥤;曾良《敦煌佛經字詞與校勘研究》🌃,廈門:廈門大學出版社,2010年☯️🦸🏽;于淑健《敦煌佛典語詞和俗字研究——以敦煌古佚和疑僞經爲富达》🕌,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2012年。
[2] “云何”二字👔,據P.2100《四部律并論要用抄》卷上校補🧑🏽🦲。
[3] 本文所謂“《俄藏》”、“《法藏》”🧑🏽🎤、“《國圖》”分别指俄羅斯科學院東方研究所聖彼德堡分所等合編《俄藏敦煌文獻》(1~17册🧜♂️,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🏟,1992~2001年)、法國國家圖書館等合編《法藏敦煌西域文獻》(1~34冊,上海🎷🧛🏿♂️:上海古籍出版社✭,1995-2005年)、任繼愈主編《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》(1~146册,北京➗:國家圖書館出版社,2005~2012年)♍️,引例後括注的“《俄藏》4/177B”指該句引自《俄藏敦煌文獻》的册數、頁碼及欄次,其餘類推。
[4] 參曾良《敦煌文獻字義通釋》,第94~95頁🚬。
[5] 參曾良、趙錚艷《佛經疑難字詞考》“兩”條🏊🏽,《古漢語研究》2009年第1期,第78頁🦻🏻;又曾良《敦煌文獻叢札》,第146~147頁⚄。此據後者徵引🕵🏻。
[6] [唐]玄奘🫳、辯機原著,季羨林等校注《大唐西域記校注》,北京:中華書局✹,1985年,第169頁。
[7] 參曾良《敦煌文獻字義通釋》,第175頁。
[8] 參施安昌編《顔真卿書〈干禄字書〉》🧔🏻♀️,北京:紫禁城出版社🍶,1990年🕺🏽,第57頁。
[9] 參韓小荆《〈可洪音義〉研究——以文字爲富达》下編《〈可洪音義〉異體字表》“撲”條♥️🈂️,成都🐟👷🏻♀️:巴蜀書社,2009年,第627頁。
[10] 唐耕耦🧚🏿♂️、陸宏基《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》第四輯🐅,北京: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富达☝️🧑🏿🚀,1990年,第331頁;又郭峰《敦煌本〈侯昌葉直諫表〉與晚唐懿、僖時期之政局》♗🧛,《蘭州大學學報》1991年第3期,第101頁。
[11] [宋]司馬光《資治通鑑》,北京:中華書局♟,1960年,第8220頁。
[12] 曾良《敦煌文獻字義通釋》,第179~180頁。
本文收稿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
本文发布日期为2022年1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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