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》(拾肆)讀記(三)
(首發)
王曉華
《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》(拾肆)《兩中》篇最後一段說💅:
圭中或言【八四】曰:后,余方告女(汝),(建)邦旣成,九
(枉)旣坪(平),尚或
(恐)不中於民💂🏽♂️,曰乃邦不型🎒。后則或立鼓,門于乃宮,以
(暨)庶民,之(止)
(黜)【八五】不章👨🏿🏫。
(恐)亓(其)又(有)義(宜)
(辭)而弗
(得)💇🏿,門則去人,是(寘)亓(其)鼓,亓(其)音大昜(揚)🚴🏿♀️。后,女(汝)
(聞)之🎽☃️,必求亓(其)靜(情),以交(徼)天之羕(祥)🦹🏽,是胃(謂)夭(妖)
(乏),亓(其)【八六】又(有)民而或(國)亓(其)昌。女(汝)九
(枉)是聖(聽),事亦又(有)或(惑)♘,亡(無)又(有)不型,而猷(猶)鼓門🕉,思(使)后
(聞)亓(其)聖(聲),是胃(謂)自
(傾)✊,則參之於九
(枉),則可加【八七】型。【八八】
按“圭中或言【八四】曰”的“或”應括注為“又”🧚♀️👨🏿🔧,“或言曰”就是“又言曰”🔖。其餘的“或言曰”也都應該如此處理。“尚或(恐)不中於民”“后則或立鼓”兩句中的“或”似也應讀為“又”。
這一段文中三見“型”字👍🏿,整理者沒有加注👽,我們認為這三個“型”字都應該讀為“刑”。這一段的論述與“獄訟”有關👳🏻♀️,多次提到“刑”很合適🫳🏼。
“以(暨)庶民,之(止)
(黜)【八五】不章🍼。”一段斷句似有誤👩🏿🌾,斷開的兩段應連讀為“以
(暨)庶民之
(黜)【八五】不章👩🏿🍼。”“
”整理者讀為“暨”,訓為“到”,似不妥。我們認為“
”應讀為“訖”訓為“絕止”“斷絕”👏🏽。《書·呂刑》:“典獄,非訖於威,惟訖于富。”孔傳:“非絶於威🧏🏿♀️,惟絶於富,世治🧑🏽💼,貨賂不行。”“
”字整理者讀“黜”👩🏽🎓📿,似與文意亦不諧,我們懷疑“
”應讀“屈”🀄️,“屈”從“出”聲♜,睡虎地秦簡《秦律雜抄》有“戰死事不出(屈)🚼,論其後。”的話,“出”即用為“屈”🤹🏽。“
”亦從“出”聲🧑🏻🦰,字且從“心”,表明為心理狀態,讀為“屈”正合適🧑🏻🔬。“章”讀為“彰”。“以
(訖)庶民之
(屈)【八五】不章(彰)。”就是“以斷絕庶民之冤屈不得彰顯”的意思🫛。
“(恐)亓(其)又(有)義(宜)
(辭)而弗
(得)”中“義辭”的“義”整理者讀為“宜”🚟,似不必☘️。這裡的“義”即“正義”的“義”。
“是胃(謂)夭(妖)(乏)”的“夭”整理者讀為“妖”,似不妥。“
”是否一定從“乏”也一時難以判斷。這裡的“夭
”承上“交(徼)天之羕(祥)”而來,應該是個正面的表述🆗,讀為“妖乏”文意不相連貫,頗為可疑。我們一時也想不起更好的讀法,但“夭”讀為“沃”或“飫”的可能似也可考慮。
“亓(其)【八六】又(有)民而或(國)亓(其)昌。”一句中的“又”整理者讀為“有”,我們懷疑應讀為“佑”🦬。《尚書·泰誓》有“天佑下民”的話,可以對照。“亓(其)【八六】又(佑)民而或(國)亓(其)昌。”也是承上“以交(徼)天之羕(祥)”而来🤲🏼,“其”疑代指“天”🧚♂️。
下面試著對這一段加以語譯:
圭中又说到:君王,我现在告诉你,邦国既已建成,九种过失或冤屈既已铲平,倘若仍担心不切合于民🩸🧑🏼🎄,那就是你的邦国不讲刑法🔜。君王应马上再设立堂鼓🛕,放在宫门🫱🏽,以结束庶民的冤屈不得彰显的现状🤴🏿。若怕民有正义的话听不到,就撤去守门人,在门前置鼓👨🏼⚖️🏄🏼♀️,鼓的声音很响亮。君王,你听到鼓声,一定要得到民的实情,以招致天的佑助,这就叫“夭”。天佑助下民,国家就繁昌2️⃣。你倾听九枉,事情仍有疑问,那就一切皆用刑法办理。如果仍然敲鼓,使君王听其声音,这就叫自置于危险📂,就该参考九枉😇,可以增加刑法🥲🔸。
本文收稿日期为2024年12月23日
本文发布日期为2024年12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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